技能型社会如何建设呢?
技能型社会
发布时间:2021-10-27 13:58:00
一、意义重大
2021年4月,全国职业教育大会首提“建设技能型社会”。从会后教育部陈宝生原部长的文章中得知,技能型社会的核心内涵是四句话:国家重视技能、社会崇尚技能、人人学习技能、人人拥有技能。(人社部早就在推行的“技能中国”也包含这些内容)
中办国办《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对此项工作进行规划:
到2025年,技能型社会建设全面推进。
到2035年,技能型社会基本建成。
在学历型社会根深蒂固的形势下,中办国办联合发文,明确提出建设技能型社会的两个阶段性目标,毫无疑问,是个体现党和国家意志的大事件。
这个大事件属社会形态重构,其与学历型社会形成一对矛盾。这对矛盾的运行——或此消彼长或取长补短或并行不悖——都是整个国家社会管理制度的一种变革,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多个领域,影响面很广,影响度很深,对国情、社情、民情都是一次史无前例的大改造,对我国社会结构、社会心理也是一次史无前例的大激荡、大调整,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二、不可忽视的“两座大山”
建设技能型社会必然遭受学历型社会主张者、维护者、习惯者、受益者明里暗里的“阻挠”。技能型社会建设过程中,除应高度重视制度设计和执行效度之外,学历歧视和学历垄断“两座大山”需要拆除。
1.学历歧视主要表现在普通院校毕业生学历与职业院校毕业生学历待遇差别上。目前,职业院校毕业生在就业、落户、参加招聘、职称评审、晋升等方面,与普通学校毕业生享受不同等待遇;
2.学历垄断是相关部门把职能履行异化成保护与排斥并举的产物,主要体现在不承认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学历上。初中毕业生入读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五年,高中毕业生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入读三年,学知识、学技能、接受思想政治教育,毕业了不给发大专学历文凭,直接影响毕业生的身份、待遇、地位等发展权利;初中毕业生入读技师学院6-7年,高中毕业生入读技师学院4年,毕业了不给发本科学历文凭,直接影响毕业生的身份、待遇、地位等发展权利。
学历歧视和学历垄断都与《宪法》精神相抵触。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个“权利”应包括学习者获得学业水平的学历凭证及其应有的公正公平待遇。
三、基本路径
1.明确建设的主体。技能型社会建设的主体主要有政府、行业、企业、学校、社会组织、家庭、劳动者等,其中,政府、企业、学校、劳动者是核心主体。
2.明确建设的载体。要做到“人人学习技能、人人拥有技能”,学校的功能决定其必成关键载体。但技能型社会建设的学校应该是以技能为特色,以就业为导向,开展技能教育,培养技能人才并具有对应学历的学校,而不是以学历为特色,以升学为导向,开展学历教育,培养学历人才的学校。
3.破除鄙视技能的顽识。当今社会,看不起技能是一种常态。这种常态在教育系统是一种习惯。职业院校也是如此。他们不理睬这样一个简单的道理:技能,就是技术能力的简称,技术是技能的外化。硬把技能和技术机械地分开,按社会地位、社会身份划分二者的档次。
4.明确技能型社会的标准。判断技能型社会是否建成,主要指标是:人人学习技能、人人拥有技能。这些技能不能是证书型技能,只能是适用型技能。
5.抓好培养、评价、使用、激励四个环节。“人人学习技能”——必须解决“培养培训”问题、积极性鼓励激励问题;“人人拥有技能”——必须解决评价认定问题、使用取酬问题。归纳之,技能型社会的建设必须通过培养、评价、使用、激励四个环节才能完成。而这些工作是人社部的职能。全国人社部门职业能力建设系统的人以“技能中国”为引领,在依法开展和不断改进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们早就在实施的“技能中国”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技能型社会目前所定的内涵。教育部要想开展技能型社会建设,应该借鉴人社部的经验。
四、两点建议
1.“启动实施技能型社会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地方试点”的建议。“地方试点”应是区域性试点。一旦实施,学校与企业的合作培养必成核心。为此,建议:地方试点落在学校试点上;学校试点,落在技能学校、技能教育、技能成才、技能就业试点上。
2.技能型社会是我国现代化社会形态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艰难的社会政治、社会制度、社会心理全面性改造,需要各界长期不懈的努力。想用不到十五年时间基本建成,有“大跃进”味道,难度可想而知,任务十分艰巨。尽管如此,我们仍信心百倍并积极配合,但建议有专门的文件进行精心的部署。(完)

